(2015)温乐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