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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4号原告:陈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