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琼与石家庄道德中等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982号原告:吴琼。被告:石家庄道德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古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琼诉被告石家庄道德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吴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道德中等职业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