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韩新刚与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刚,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张国才,王彦明,成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58号原告:韩新刚,1970年3月6日出生。被告: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国才。被告: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彦明。被告:张国才。被告:王彦明。被告:成兴玲,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刚诉被告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张国才、王彦明、成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新刚负担。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