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4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田海生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生,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4942号原告:田海生。委托代理人:张欣欣,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马锦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海生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海生的委托代理人张欣欣、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海生诉称,2014年7月20日3时15分许,我雇佣的司机夏军阁驾驶我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车在平青大线滦县张百户坎村道口处,与商保友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夏军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商保友无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有车损100260元,公估费3000元,施救费2800元,合计106060元。我为BS6627号重型自卸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就赔偿问题,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但是被告一直以损失过高为由拒绝足额赔偿。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损失1060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事故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真实合法有效,并且车辆年检合格的情况下,对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并且有证据支持的部分,我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如若四证不齐,事故不实,或肇事车辆存在醉酒、超载等情形,我司不予赔偿。原告主张车损,首先应扣除对方车辆保险在无责限额内应担的100元,其次应提供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明细,否则应扣除17%的税及工时费,公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车损施救费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海生为其所有的冀S×××××号自卸货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被保险人为田海生,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9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8日二十四时止。其商业保险中被告承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元)186400”及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2014年7月20日3时15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夏军阁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车在平青大线滦县张百户坎村道口处,与商保友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夏军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商保友无事故责任。冀B×××××号重型自卸车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北博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车损为100260元,公估费3000元,另有施救费2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田海生身份证、行驶证、运输证、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认定书、保单、公估报告书、公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田海生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保险事故损失进行理赔。被告主张应扣除三者无责任财产损失1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事故发生地点,本院酌定给付施救费1500元。公估费是为了确定事故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被告应对该项支出承担保险责任。综上,被告应赔付给原告的事故理赔款为:100260元+3000元+1500元-100元=1046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陈宝喜保险理赔款10466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田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5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94元,由原告田海生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