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吴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吴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690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王静英,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室。负责人吴耀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哲(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吴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撤回对吴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张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