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光磊、熊二强与郑艮庆、新乐市欣达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磊,熊二强,郑艮庆,新乐市欣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周光磊,男,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南协神村人。申请人熊二强,男,1985年7月17日生,住新乐市协神乡禇邱村。被申请人:郑艮庆,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协神乡北青同村。被申请人:新乐市欣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马头铺高速路口。关于周光磊、熊二强与郑艮庆、新乐市欣达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