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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与谷力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谷力章,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杨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15层。法定代表人李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放,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力章,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生,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1号楼2单元首座。负责人闫智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炯,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9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力章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4月,我从科技园公司购买海淀区202号房屋,2010年11月交房后,我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装修。2012年3月,我发现我房屋卫生间下水管污水溢出现象。5月23日,邻居告诉我的房屋漏水,我赶到发现污水浸泡了整栋房屋,装修和家具损坏严重。报修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派员进行了疏通维修,并于2012年6月8日使用高压水枪进行管道清理。完工后,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告知可以正常排污,并保证再不会发生堵塞。后我于7月再次装修,11月竣工后的通风期间,该房屋卫生间污水管再次溢水,造成我的二次装修又损坏了。报修后,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聘请专业公司查找堵塞溢水原因为:卫生间排水管地埋部分弯头处有一体积为60cm×10cm×4cm的实木方堵塞在下水管弯头处所致,但科技园公司、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杨炯对堵塞形成原因和责任相互推诿,问题至今未解决。当年5月,我进行了第三次装修。我认为溢水现象本应发生在一层,杨炯在未经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改污水管线,造成我房屋发生堵塞溢水,并拒绝物业人员进入其住宅探查地下污水管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我起诉要求科技园公司、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杨炯连带赔偿我两次装修的损失190320元及因房屋被淹受损无法居住而在外租房的租金96000元,诉讼费由其承担。科技园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我方交房前完成了符合国家要求竣工备案的手续,对相关下水管道、排水管道都进行了通球试验,是通畅的。故我方不同意谷力章的诉讼请求。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方对事实没有异议。溢水事件发生后,我方都是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谷力章家中疏通,使用高压水枪处理,还对主管道进行开挖,发现在管道中有一个小木条。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我方都积极配合谷力章,进行了必要的维修,协助其与涉诉各方进行沟通。我方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杨炯在原审法院答辩称:2010年,我家装修过程中,我就发现管道堵塞,疏通后还是有堵塞情况发生,大概每2或3天就要疏通一次,后物业公司使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发现大量泥沙,相关费用由我和正在装修的3、4层业主均摊了。为防止再次发生堵塞,我将我家卫生间下水管通往主管道的路径进行了封闭,直接将下水管连接至排水井,污水不再走主管道了,这个改动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和确认的,对其他用户不造成影响,之后就没有再发生堵塞现象。后2层先进行的装修,待5层装修时又发生了堵塞,也就是谷力章所述的第一次返水,当时使用高压水枪冲出的都是泥块,谷力章认为是5层业主装修所致,我听说5层业主进行了赔偿。后谷力章要挖开我卫生间地板下的主管道,我不是不同意挖,但如何恢复、并保证不再发生返水等事项应由物业公司出具一个方案。后他们在户外挖开,在谷力章、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在场的情况下,从主管道内挖出一个小木方子,这一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是认可的。而挖开之后的坑却无人填埋,是我自己恢复的。谷力章说是我造成其房屋受损,我不认可,且也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科技园公司系小区的开发商,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杨炯和谷力章分别系该小区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和202号(以下简称202号)、套内建筑面积均为129.81平方米房屋的业主。2010年,杨炯对其102号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发现其客卫下水管出现返水现象,杨炯向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报修后,该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疏通,并组织102号房屋等正在装修的业主与施工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谈,施工单位同意进行室外地面开挖,寻找堵塞的原因,但该内容未实际履行。为避免再次发生返水,杨炯将其客卫下水管通往主管道的支管道封闭,并将其下水管直接连接到户外排水井。2011年,谷力章的202号房屋装修完毕,其在扣除5%的装修及保修尾款未付后,向装修单位北京佳讯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讯公司)支付装修款237350元。次年5月23日,202号房屋客卫出现返水现象,将其居室浸泡,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根据谷力章的报修进行了疏通。6月,202号房屋再次发生返水现象,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聘请专业疏通公司使用高压水进行疏通。谷力章与佳讯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其受损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施工期自2012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装修完毕后,谷力章在被浸泡装修工程拆除及重新装修材料及用工明细单上签字确认总款项为98000元,并于同年12月21日向佳讯公司支付了装修款9万元。2013年3月29日,202号房屋客卫再次发生返水现象,并将已装修的房屋再次浸泡。谷力章报修后,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聘请专业人员于次日再次对202号房屋客卫进行疏通。为彻底解决返水问题,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于4月27日将102号房屋客卫下方主管道挖出,锯开管道后发现在立管底部有一根4厘米厚、10厘米宽、60厘米长的木方。5月2日,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将管道恢复,并于当月6日向102号房屋业主发出将独立式排水尽快恢复原设计状态的通知书。后谷力章再次与佳讯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委托该公司重新进行装修,施工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7月22日。谷力章于5月15日向佳讯公司支付了装修预付款7万元。装修完毕后,谷力章再次在装修工程再次被浸泡重新装修材料及用工明细单上签字确认总款项为92320元。庭审中,谷力章向法院提交其房屋受损及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检修锯开主管道截面的照片若干,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其中,截面照片显示,受水后的木条截面的四角与管道内壁接触,占据管道截面面积的近一半。另,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参与上述事件解决和处理工作的项目主管付文礼出庭陈述,下水管主管道及连接各户的支管道内径均为100毫米,且主管道与支管道呈90°,主管道上端亦有一呈90°的弯头,与主管道连接的各检修口亦呈90°。科技园公司就其交付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各下水管道均通畅一节,向法院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工程监理单位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其中,工程资料显示验收时使用球径75毫米的圆球进行试验,用以证明如主管道内存有木条等堵塞物,圆球是无法通过的。谷力章、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及杨炯对真实性虽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科技园公司就主管道的堵塞木条系业主后期装修人为造成一节未提供证据。另,谷力章就其房屋受损期间在外租房一节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收据3张及北京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四分公司)的证明。其中,合同显示谷力章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租用李元海在海淀区马连洼天香澄秀园10号楼5门202号房屋,月租金6000元。3张收据分别显示谷力章在2012年12月31日交纳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金3.6万元,2013年6月30日交纳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租金3.6万元,2013年10月31日交纳201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的租金2.4万元。证明证实谷力章及其家人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租住李元海的房屋。科技园公司、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及杨炯对上述证据和谷力章的装修合同、收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合同3份、租赁合同、收据、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出具的事件经过、照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球试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经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对发生返水的主管道进行开挖、锯开、查验,管道中留存有一长60厘米的木方,该木方受水膨胀后,不仅减小了管道的横截面积,还造成非液体排放物缠绕木方,并最终导致管道堵塞、返水。那么,该木方如何出现在管道就成为本案的关键,同时也是认定侵权责任主体的依据。首先,下水主管道是由施工单位铺设,该管道为密闭状态,属于隐蔽工程,且主管道与各户的支管道、检修口呈90度角,主管道与其上端的检修口亦呈90度角,而主管道与支管道的内径均为100毫米,即10厘米。我们通过等边三角形的计算公式可知,主管道与支管道的斜线长度应在28厘米左右。试想一下,一段长60厘米且无法弯曲的木方,怎么可能在一条斜线长度为28厘米的距离内,通过支管道斜插进入主管道。科技园公司就木方系后期人为放置的论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关于木方系房屋交付后人为进入主管道的推论,显然不具有科学依据。由此,法院排除了物业公司接手后或业主接收房屋装修期间人为放置的可能性。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在数次接到业主报修后,都及时采取了疏通措施,并在连续发生堵塞后,积极联系专业单位查找原因,并最终予以解决,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无过错。故谷力章要求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之诉请,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法院在之前的论述中已明确致返水事件屡次发生的原因系木方堵塞,而102号房屋业主出于自身财产免受重复侵害考虑,封闭了其自家下水支管道与主管道的连接,而是改为下水支管道直接连接排水井的独立排水方式。该行为是杨炯所采取的自力性救济措施,不可能、也不会对楼上其他用户的排水造成影响。杨炯擅自拆改的行为仅是其与物业单位之间的事情,与数次返水现象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谷力章要求杨炯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排水主管道出现木条的时间,要么是在房屋交付前的建设期间,要么是在房屋交付后,二者必有其一。科技园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球试验记录显示,其使用的通球直径为75毫米,而主管道内直径为100毫米,从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锯开主管道测量的木条截面厚度为40毫米,宽度为100毫米,正常情况下通球是无法通过的。在此,法院结合相关物理、化学现象说明一下房屋交付前通球试验成功的可能性。木条属于固体,其分子密度较大,而液体水的分子密度较小,当木条浸泡在水中时,由于密度差异,水分子会自然进入木条中,使得木条在形状上出现膨胀。本案中,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测量的木条宽度和厚度是在木条长期处于浸泡状态后的数据,而通球试验是在房屋交付前测试的结果,此时木条处于干燥状态,其厚度相对现在,数值肯定偏低,完全有可能使得通球试验获得成功。换言之,即科技园公司以彼时通球试验的数据来验证此时木条所占截面宽度是不可行的,其原因是两个时间点的木条体积已发生了改变。故在排除木条系人为后期放置的可能性后,法院推定留存于主管道内的木条就只能是在建设期间出现的,故作为小区开发商的科技园公司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并就谷力章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谷力章就两次修复性装修及装修期间在外租房居住所产生的费用均已提供证据,且数额亦合理,法院均予以支持。科技园公司、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杨炯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无相关反证,法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谷力章装修损失人民币十九万零三百二十元、在外租房租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二、驳回谷力章对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物业管理分公司、杨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科技园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谷力章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仅根据下水道内有木方就推定为科技园公司施工所留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谷力章主张2012年5月23日发生的损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谷力章提供的装修工程费及租金费明显高于市场行情,原审仅凭收据认定赔偿数额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谷力章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科技园公司的上诉请求。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科技园公司的上诉请求。杨炯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科技园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谷力章从科技园公司购买的202号房屋在入住装修后先后多次出现客卫下水管道返水,将其居室浸泡,造成谷力章对受损房屋进行两次重新装修及在外租房居住的损失。为查找返水原因解决返水问题,经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探查,最终发现主管道中留存的60厘米长的木方系导致主管道堵塞、造成谷力章202号房屋多次返水的原因。该木方如何出现在管道中是本案认定侵权责任主体的关键。考虑下水主管道是由施工单位铺设,且主管道与各户的支管道、检修口呈90度角,主管道与其上端的检修口亦呈90度角,而主管道与支管道的内径均为100毫米,60厘米长且无法弯曲的木方是无法通过支管道斜插进入主管道的。科技园公司就木方系后期人为放置的论述不具有科学依据,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推定留存于主管道内的木方只能是在建设期间出现,并据此认定科技园公司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谷力章经济损并无不当。科技园公司关于原审法院的推定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在排除了物业公司接手后或业主接收房屋装修期间人为放置木方可能性的前提下,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在接到业主多次报修后,及时疏通管道,并积极联系专业单位查找返水原因,并最终予以解决,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无过错。故科技园公司上诉关于金地物业海淀分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谷力章就两次修复性装修及装修期间在外租房居住所产生的费用均已提供证据,且其主张的数额亦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202号房屋自2012年5月23日起多次发生返水现象,直至2013年5月2日才最终解决返水问题,2013年7月22日202号房屋才重新修复性装修完毕,此间,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故谷力章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科技园公司关于谷力章主张2012年5月23日发生的损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科技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九十七元,由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九十四元,由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王爱红审判员  刘秋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娇杨书记员  王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