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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徐某,男,无职业,身份证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贾某,女,无职业,原住二道江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徐某某。原告2001年被判刑入狱改造,2010年出狱至起诉时一直未见到被告,也未共同生活,双方无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无外债,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贾某于199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徐某某(2000年5月23日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住房、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存款。被告自2011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明,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山下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证明、婚生子徐某某的证实及庭审陈述记录载卷为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因判刑入狱,出狱后一直未见过被告,经婚生子证明被告于2011年离家后一直失去联系,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山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也证实被告自2011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被告自2011年与家人失去联系,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婚生子也表示愿随原告生活,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与被告贾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阴弥枝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