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关学英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学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行初字第11号原告关学英,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文生,男,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勤,男,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宝英,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关学英诉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学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学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关学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