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与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通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方路,副院长。委托代理人丁恒祥,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金山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陆德川,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和,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仇育贵,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局要求履行医疗报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吴桥医院承担。审 判 长 嵇晓红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