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芜湖商会与马鞍山市金沙河商贸有限公司、叶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芜湖商会,马鞍山市金沙河商贸有限公司,叶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马鞍山市芜湖商会。委托代理人:尹淑娟,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跃峰,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金沙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叶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芜湖商会与被告马鞍山市金沙河商贸有限公司、叶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鞍山市金沙河商贸有限公司、叶逢林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