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葛旭辉与李志龙、马伍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旭辉,李志龙,马伍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葛旭辉,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雄龙。被告李志龙,农民。被告马伍松,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旭辉诉被告李志龙、马伍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需要核实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交纳3420元,由原告葛旭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