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玉军、李克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玉军,李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玲玲,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玉军。被执行人李克香。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谢玉军、李克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