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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冯建兴与黄美光、范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兴,黄美光,范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118号原告冯建兴。委托代理人曹远峰,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美光。被告范凤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兴与被告黄美光、范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兴以与被告黄美光、范凤玉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即373元由原告冯建兴承担。审判员  江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旭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