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敖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敖汉合众信托寄卖有限公司与李伟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敖执字第371号申请人敖汉和众信托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刘伟东,经理。被执行人李伟鹏,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3)敖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伟鹏在中国工商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