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43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156号。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晏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