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桂敏与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敏,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412号原告徐桂敏,女,1974年11月6日生。诉讼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花。被告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翠萍。本院受理原告徐桂敏诉被告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桂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桂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桂敏负担。审判员 景素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