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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全宪、刘秀华与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德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宪,刘秀华,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全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全宪、刘秀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94478.31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全宪、刘秀华与被执行人磐石湘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德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412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德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