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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武汉银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武汉银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15-1号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冯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银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银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武汉银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本院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银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