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财源与青州市宏庆典广告有限公司、郭旺、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源,青州市宏庆典广告有限公司,郭旺,张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张财源被告青州市宏庆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被告郭旺被告张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源诉被告青州市宏庆典广告有限公司、郭旺、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继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