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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宋载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载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01号罪犯宋载荣。2006年8月28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载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4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宋载荣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宋载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载荣于2012年1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013年10月二次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宋载荣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载荣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其系涉毒犯罪,且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载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4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查华荣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