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继明与黄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明,黄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继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传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继明诉被告黄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传建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继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9万元,被告于2014年2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9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传建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2.9万元,借条上未注明归还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举的借条、以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黄传建立据向王继明借款,黄传建应当在王继明催要后及时归还。黄传建一直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传建欠原告王继明借款2.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黄传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