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诸城市泰和金属有限公司与王凤国、李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泰和金属有限公司,王凤国,李洋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诸城市泰和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王家我乐村西南岭。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法高。被告王凤国。委托代理人田忠国。被告李洋。委托代理人韩琳。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诸城市泰和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洋、王凤国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且本案案情复杂,故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金海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