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赚取差价供自己吸食毒品冰毒,向他人购得毒品冰毒后,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在罗定市同富商业中心附近游戏机室向吸毒人员陈某华贩卖价值均为100元的毒品冰毒。2014年7月29日,罗定市公安局民警在罗定市罗城街道丽江宾馆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获可疑毒品三小包,净重共计7.5克。经鉴定,涉案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4月份开始以贩养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其不定期向一名叫“何宇”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另一部分分拆成小包出卖给陈某华等吸毒人员,从中牟取利润维持自己吸食毒品。2014年6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在罗定市同富商业中心附近游戏机室向吸毒人员陈某华贩卖价值均为100元的毒品冰毒。2014年7月29日晚上22时许,罗定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罗城街道丽江宾馆大堂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获白色晶体状的可疑毒品三包分别净重6.2克、0.7克、0.6克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黑色NOKIA牌手机一台。经用一次性甲基安非他明快速检验试纸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经鉴定,搜获的白色晶状体净重分别为6.2克、0.7克、0.6克的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俗称“冰毒”)。另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冰毒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2014年7月30日,罗定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两年的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章、陈某华的证言;辨认笔录;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办案单位出具的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图照;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其被抓获当晚即2014年7月29日晚,公安机关民警在其身上搜获的三包毒品均是用于自己吸食的,而不是用于贩卖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某是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被查获的冰毒7.5克不宜全部认定为贩卖的数量,故本院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是以贩养吸的人员,其被搜获的三包冰毒净重共7.5克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量,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理据不充分;但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含甲基苯丙胺毒品7.5克及黑色NOKIA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红审 判 员 刘新可人民陪审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