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易菊英与刘元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8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江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7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易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法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材(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