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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检建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强与原审被告梁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强,梁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检建字第4号检察建议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强,男。原审被告:梁春林,男。原审原告王强与原审被告梁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0)柳民中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梁春林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同年8月4日作出(2014)柳民申字第7号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梁春林的再审申请。2014年11月26日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民(行)监〔2014〕1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建议我院进行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款、第二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邱宇葳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