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1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温学良等四人诉陈铁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学良,关立秋,关立生,夏振玉,关泽,陈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温学良,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申请执行人关立秋,男,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关立生,男,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夏振玉,男,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关泽,男,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铁成,男,成年,住绥中县荒地镇。申请执行人温学良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陈铁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绥民沙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温学良等五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铁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温学良等五人工资款4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此款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温学良等五人已领取此款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绥民沙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