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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健、金文涛,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庆朋,董事长。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15元,由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金臣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人民陪审员  盖秀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