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汪奎林与陈宏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奎林,陈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汪奎林。被执行人:陈宏友。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汪奎林与被执行人陈宏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1日,汪奎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宏友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宏友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奎林代偿款150000元,欠缴案件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