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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汪奎林与陈宏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奎林,陈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汪奎林。被执行人:陈宏友。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汪奎林与被执行人陈宏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1日,汪奎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宏友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陈宏友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奎林代偿款150000元,欠缴案件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