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董新晓、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董新晓,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朱庆英,曹月伟,荆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莒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被执行人:董新晓,男。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长岭镇腊行村。法定代表人:朱庆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庆英,男。被执行人:曹月伟,男。被执行人:荆玉娜,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款80万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5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5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五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五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五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曹月伟等人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被执行人曹月伟、朱庆英、董新晓、荆玉娜无房屋登记信。且五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该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月伟所有的日照常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于2015年1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董新晓所有的位于莒县东莞镇黄崖村西的石子生产线一套及地上附属物。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委托评估了被执行人董新晓石子生产线及附属物的价值,现已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另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等财产正处理中,五被执行人均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五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五被执行人均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五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莒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纪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