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戚海军与砀山县邮政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海军,砀山县邮政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戚海军,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砀山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刘长轩,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海军诉被告砀山县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且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戚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