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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爱可儿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爱可儿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陈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保定市爱可儿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假日花园1号楼A-1号门脸。法定代表人邱尖,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爱民,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保定市辰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路28号康欣园南区2-5-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爱可儿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民、保定市辰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保定市爱可儿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爱可儿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爱可儿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胡紫薇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