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荣尚家具有限公司与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荣尚家具有限公司,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4号原告东莞市荣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向利。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一康,男,汉族。被告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法定代表人whileyantonrobert。委托代理人马静,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东莞市荣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系香港公司在深圳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法不具备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不应被列为被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本案被告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系望威实业有限公司(香港企业)在深圳设立的代表机构,其登记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因此,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本案中,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的行为实属代表望威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联络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望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综上,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每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荣尚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香港望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1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世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