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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小眼、吕丽丽、吕丹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眼,吕丽丽,吕丹,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吕小眼,男,1955年8月24日,汉族。原告:吕丽丽,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吕丹,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永晶,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哲,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波,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眼、吕丽丽、吕丹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眼、吕丽丽、吕丹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小眼、吕丽丽、吕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小眼、吕丽丽、吕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3元,减半收取5112元,由原告吕小眼、吕丽丽、吕丹承担。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