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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樊某诉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7号原告:樊某被告: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雯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