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明道亿祥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明道亿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42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鲁征。委托代理人:陈承,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明道亿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MACIEJTADEUSZNOWAKOWSKI。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明道亿祥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