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何金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X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何XX认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在案发时系都江堰市翠月湖镇电力疗养院职工。2014年9月18日晚,被告人何XX在回宿舍的过程中,发现四川亮辉建筑有限公司因装修存放在该电力疗养院一楼一房间内的电缆线,遂起盗意。19日21时许,被告人何XX通过翻窗进入房间,将库房内的七圈电缆线盗走,并将赃物藏匿于该疗养院附近的围墙草丛内,准备寻找机会销赃,后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2428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何XX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告人何XX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物证照片,监控画面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缆购置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何XX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电缆线七圈,价值242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所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