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916号原告李某,****年**月**日出生。被告胡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