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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邓胜莉与李朝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莉,李朝君,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邓胜莉,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朝君,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村莴笋沟组,组织机构代码673353847。法定代表人李朝君,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胜莉与被告李朝君、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胜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