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大庆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王洪庆,王大庆,王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卢晓涛、杨洪东。被执行人王洪庆,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河东路62号内33号楼xxx户。被执行人王大庆,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河东路396号附8号37号楼xxx号。被执行人王言海,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道口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洪庆、王大庆、王言海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庆、王大庆、王言海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到2013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36442.28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11元、执行费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招执字第8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