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李志朝、刘向伟、徐旺杰、李卷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李志朝,刘向伟,徐旺杰,李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志朝,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向伟,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旺杰,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卷龙,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志朝、刘向伟、徐旺杰、李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旺杰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