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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魏于红与唐志强、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于红,唐志强,高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魏于红。委托代理人张雷(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强。委托代理人荣献(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于红与被告唐志强、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志强、高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于红撤回对被告唐志强、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50元,由原告魏于红承担。审 判 长  祝士业审 判 员  董志刚代理审判员  闫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