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丁某,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谷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锦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