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国荣与王云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国荣,王云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荣。被执行人:王云初。申请执行人周国荣与被执行人王云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6日,周国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云初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王云初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国荣工程款27500元,欠缴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12.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