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弗若瑞(北京)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弗若瑞(北京)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张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弗若瑞(北京)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号1099房间。法定代表人:安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兴,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崴,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弗若瑞(北京)国际艺术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高金兰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