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银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59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花,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银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