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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秦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民,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草堂寺景区管理委员会院内。被执行人陕西秦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博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疏22号导路。本院在执行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秦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设备维修费1225元及利息,诉讼费2865元,执行费8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嘉友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户执字第005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