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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肖云丹与丁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5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丹诉被告丁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云丹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四元由原告肖云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彩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