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皖民申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智与被申请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智,男,1950年5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奥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因为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无法交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退休工资。申请人从2012年7月15日起,应聘在被申请人承包的淮南志高城市广场工程项目部,在被申请人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完成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任务,按月领取4500元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每月领取政府发放的60元基础养老金,淮南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判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为依据,驳回申请人的请求,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天津奥特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人在原一、二审中均自认其是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的总监代表,并非无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申请人未能享受“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被申请人无关。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唐智出生日期为1950年5月16日,其于2012年7月到天津奥特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唐智与天津奥特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唐智主张其与天津奥特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综上,唐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长富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