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自林与被执行人潘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自林,潘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祝自林,男。被执行人潘俊成,男。本院在执行祝自林与潘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的借款2万元及诉讼费150元,已执行16800元,余下3350元未执行,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人自愿同意放弃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龙 来自: